
河南省城市更新條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規范和推進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動城市結構優化、動能轉換、品質提升、綠色轉型、文脈賡續、治理增效,構建“一主兩副、一圈兩帶、四域多點”的城市發展格局,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在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鎮開發邊界內開展的對空間形態、功能品質進行持續改善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完整社區建設,老舊小區、老舊街區、老舊廠區、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城市生態系統修復,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和城市智慧化精細化治理等。第四條 城市更新工作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體檢先行、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綠色發展、科技賦能,循序漸進、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服務指導。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金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消防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城市更新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鎮社區更新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體檢制度,先體檢后更新、無體檢不更新,組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民政、教育等部門全面開展城市體檢,建立城市體檢成果信息庫,定期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城市體檢應當查明城市突出問題、短板弱項和更新需求,形成城市體檢報告。體檢結果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劃定更新片區、制定年度計劃以及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體檢工作實施方案,規范城市體檢的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指導市、縣(區)開展城市體檢工作。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用好城市體檢成果,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做好與相關專項規劃銜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更新發展研判、總體定位、發展目標、重點更新區域、更新對象、保障措施和實施時序等內容,重點對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安全韌性提升、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完善、歷史文化保護和生態修復等更新任務進行統籌安排。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成熟一片、實施一片,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區域和跨區域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應當明確更新目標、功能業態、設計引導、主要項目、運營模式等內容。加強城市設計,完善城市風貌引導管控制度,明確對房屋、小區、社區、城區、城市等更新設計要求,規范和引導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方案報送批準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充分征求專家、社會公眾等意見建議,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體檢成果和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年度實施計劃應明確項目清單、實施主體和時序要求等。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安全隱患突出、群眾意愿強烈、片區活力不足、功能亟待轉換等區域優先納入年度實施計劃。(一)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包括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城市生態系統修復、城市基礎設施改善等公益性項目,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共同協商確定。(三)非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由權利人自行實施或委托實施。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經業主依法共同表決確定實施主體。(四)因權屬關系復雜無法確定實施主體,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況確需更新改造的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物業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意見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小微城市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有更新意愿的,由物業權利人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自主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項目實施主體、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等的平等協商機制,發揮各類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積極性。第十條 實施主體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的前期策劃評估、更新意愿征詢、市場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編制、項目資金籌措、推進項目實施、落實項目運營、保障安全穩定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主體落實相關要求和約定。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片區策劃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設計方案、資金測算、建設工期、安全保障、運營方案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充分征求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群眾關切。項目實施方案由編制片區策劃方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項目實施方案是辦理審批事項、獲得政策支持、進行項目監管和竣工驗收的依據。項目實施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查和備案程序。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實施需要,優化行政許可或者備案事項的辦理程序和規則,建立容缺受理、并聯辦理、快速審批等工作機制。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周邊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不破壞景觀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分別制定規劃、建設許可的豁免清單或者告知承諾清單。對工作體量大、項目周期長或者涉及主體多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打包立項審批、分子項實施。第十三條 實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應當加強既有建筑定期體檢維護、安全管理、改建擴建和拆除管理;優先消除危險和安全隱患,提升抗震、消防性能,通過修繕加固、節能與綠色化改造、適老化適兒化改造等,改善建筑功能。對老舊房屋,經相關部門審批,在符合規劃、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維護和使用。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重建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小區的規劃條件,適當增加住宅的建筑面積和建筑套數。增加的建筑套數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等。重建住宅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按照規定給予建筑容積率獎勵。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危險房屋實施拆除重建的具體規定。第十四條 實施完整社區建設,應當完善社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公共活動場地等市政基礎設施,健全物業服務和社區治理機制,建設安全健康、設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區,構建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開展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因地制宜補齊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優化綜合服務設施布局。引導居民、規劃師、設計師等參與社區建設。允許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存量房屋資源,增設養老托育、醫療健康、體育健身、社區食堂、文化休閑、便民商業、家政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商業設施。允許在公園、廣場等公共空間通過功能整合、空間復合、更新改造等方式予以盤活利用,用于公共服務、文化展示、體育健身、便民商業、社區服務等功能。實施城市更新涉及科技創新型、文化創意型等現代產業集中區域的,應當統籌考慮年輕人的居住、創業、休閑、社交等需求,因地制宜建設眾創空間等創業創新載體,并提供共享的運動、學習、休閑和社交空間。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通過產權置換、租金減免等方式,為城鎮社區公共服務提供空間資源,將其所屬的場所、設施向城鎮社區居民開放共享、錯時使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支持國有企業參與城鎮社區更新活動。第十五條 實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應當結合完整社區建設,更新改造燃氣、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老化管線管道,整治樓棟內人行走道、排風煙道、通風井道消除安全隱患,完善停車充電、消防通信、綠化照明、養老托育、助餐家政、體育健身、無障礙環境等配套設施,開展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樓棟加裝電梯,健全物業管理機制,推進相鄰小區及周邊地區聯動改造,實現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共建共享。第十六條 實施城鎮老舊街區改造,應當推動老舊街區功能轉換、業態升級、活力提升,因地制宜打造一批活力街區。改造提升商業步行街和舊商業街區,完善配套設施,優化交通組織,提升公共空間品質,豐富商業業態,創新消費場景,推動文旅產業賦能城市更新。第十七條 鼓勵以市場化方式推動老舊廠區更新改造,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盤活利用閑置低效廠區、廠房和設施,植入新業態新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補齊功能短板,增強發展活力。第十八條 實施城中村改造,應當做好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前期工作,不搞大拆大建,“一村一策”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等方式實施改造,切實消除安全風險隱患,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加快實施群眾改造意愿強烈、城市資金能平衡、征收補償方案成熟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第十九條 實施城市功能完善,應當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功能布局,建立健全社區、街區、城市多層級全覆蓋公共服務體系,盤活存量閑置房屋與低效用地,優先補齊民生領域短板。改造提升城市公共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及綠地廣場,完善群眾健身設施和活動場地,按照全要素、全場景推進適老化適兒化改造。擴大普惠托育服務供給,發展兜底性、普惠型、多樣化養老服務。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第二十條 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應當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系統加強地下管網管廊規劃建設管理,補齊城市基礎設施短板,同步推進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健全建設運維長效機制;完善城市道路網絡與物流配送體系,發展綠色慢行交通,配建停車及充電設施;加強應急指揮、處置與救援體系建設,提升防洪防澇防疫防災能力,有序推進供排水一體化,全面提升城市安全韌性;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推進污水管網互聯互通、廠網一體運維及雨污分流改造;完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強化源頭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第二十一條 實施城市生態系統修復,應當依據城市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嚴格保護山體、河湖、濕地、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維護生態廊道連通性。